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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大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力度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0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7]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大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力度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

苏卫传[2007]44号

2007年7月20日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今年入梅后,全省普降大雨,部分河道已超过警戒水位,不少地区已发生水涝,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威胁。为切实做好救灾防病工作,保障群众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各级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2007年救灾防病工作的通知》(苏卫转发[2007]43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卫传[2007]42号)精神,并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救灾防病期间的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要将救灾防病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领导组织体系,落实工作重点和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好食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二、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控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控制食物中毒事故的通知》(苏卫办监督[2007]3号)的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力度。要特别加强对灾区、灾民转移安置点以及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防不洁、变质以及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市民,及时消除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隐患。

  三、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供水活动中的卫生管理,保证供应的饮用水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各地要重点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测和监督检查,并结合《2007年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苏卫监督[2007]28号)的实施,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力度,严密监督各供水单位认真做好水质消毒、净化、检测等工作,确保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四、加强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展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群众灾后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的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作好充分的人员和物资准备,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必须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严禁隐瞒、缓报、谎报和漏报,并保证事件报告和传递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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