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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四十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3-06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8]1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3-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第四十批)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08]150号

2008年3月6日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我市第四十批食用植物油等产品的29家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符合发(换)证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布。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发证范围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QS标志式样、尺寸及颜色须按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错贴、滥贴。没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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