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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19

发文字号

闽医保〔2023〕45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4-19

颁发部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全面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结果和牙冠挂网采购
  (一)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
  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1)于2023年4月20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挂网,4月26日起正式执行。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
  (二)医疗机构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提交种植体系统集采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未报量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主要任务
  1.组织合同签订。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协议采购量签订三方协议,省本级医疗机构三方协议签订工作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请各协议签订主体及时登录招采子系统,在相应页面完成协议签订操作,具体签订步骤如下:
  (1)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三方协议并盖章提交。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
  (2)医疗机构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确认。招采子系统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进入“耗材招标管理”项目→进入“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项目→点击左侧菜单栏“三方协议签订”模块→进行协议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3)三方协议签订完成。
  2.执行带量采购结果。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费用、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
  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
  3.落实牙冠挂网采购
  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自4月26日起实行挂网采购,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牙冠类医用耗材专项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41号)有关要求执行。
  4.规范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行为
  各相关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的采购、进院和使用环节,在采购周期内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主动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和牙冠挂网产品。
  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四)货款结算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
  购中选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相关医疗机构均应通过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其余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协议的约定及时回款,不得拖欠。
  (五)工作要求
  1.加强供应保障。中选企业作为保障质量、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保质、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医用耗材,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要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
  2.强化履约监测。各地要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要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及同类替代产品的采购情况纳入招采子系统监测范围,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开展监测和督导,并将医疗机构执行采购协议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
  二、实施口腔种植价格全流程调控
  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挂网采购“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费用由“医疗服务费+种植体系统+牙冠”构成,医疗服务费用按《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3〕9号)规定执行,种植体系统按产品中选价执行,牙冠按挂网价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产品。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三、确保政策全面落地执行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和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的,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工作落地落实。
  要从医疗机构和患者端双向打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各地医保部门要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一封信(可参考附件2),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传到位。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本机构明显区域公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调控目标、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方便患者比对,接受患者监督;将致患者的一封信(可参考附件3)张贴在医疗机构收费窗口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营造广泛参与、相互监督的良性发展环境。
  4月20日起,各地医保部门要在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要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
  6月份起,各地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针对承诺参与专项治理的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新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是否对种植体和牙冠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是否存在植骨服务量异常增长等情形,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省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口腔种植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导和交叉检查。


  附件: 1.口腔种植体系统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2.致广大医疗机构(公立/定点民营/非定点)的一封信
             3.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4.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4月19日

附件下载:

闽医保〔2023〕4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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