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的补充通知
琼卫科教[2014]42号
2014年11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海南医学院,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拟定的2014年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我委将于2014年11月正式开展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培训基地分为国家认定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和省级培训基地(具体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名单详见附件1)。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招收本单位、委培学员和社会人进行培训;省级培训基地只招收本单位学员进行培训,原则上不再安排招收委培学员和社会人。
二、招录计划
(一)2014年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招生计划已确定(详见附件2)。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中,本单位研究生学历报名人员以及全科医学科、儿科、病理科、中医全科等紧缺专业本科学历报名人员提前予以录取,不占本单位公开招录计划名额。
(二)省级培训基地只确定本单位参加培训人员的招录计划,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录取,纳入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系统统一管理。
三、招录方法和程序
(一)积极组织报名工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关系到医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和职称晋升,各市县卫生局和委直属各单位要务必重视,加强宣传,增强学员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特别是2011、2012届毕业生)登录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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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新填报培训志愿
新报名的学员根据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计划,于11月1-7日登录管理平台填报志愿。已参加2014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笔试并填报过志愿的学员须在此期间重报志愿。所有学员均可填报两个培训基地志愿(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或者省级培训基地),每个培训基地可选择一个专业基地。
(三)新报名学员的资格审查
请各市县卫生局、委直属单位将新报名的学员资料于11月7日前报送至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学员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录取资格。
(四)分批录取
优先录取报考全科等紧缺专业基地的学员,以及报考人数未超过培训基地的招录计划的学员。
各专业基地的报名人数超过招录计划时,优先录取研究生学历或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学员。剩余计划由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培训基地负责组织面试,择优录取。
未被培训基地录取的学员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调剂录取。
省卫生计生委对最终录取名单挂网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学员拟于11月17日前赴各培训基地报到参训。
四、学员待遇
培训学员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鼓励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的学员到省外参加规范化培训,鼓励省级培训基地的学员到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培训。
(一)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学员
培训基地本单位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发放,并享有中央财政生活补贴(预计2万元/年), 但不享受省级财政补贴。委培学员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并享有培训基地生活补助(不少于1.2万元/年)、中央财政生活补贴(预计2万元/年)、省财政生活补助(预计0.6万元/年)。社会人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培训期间的五项保险和基本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并享有中央财政生活补贴(预计2万元/年)、省财政生活补贴(预计0.6万元/年)。
(二)省级培训基地学员
省级培训基地学员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培训基地发放,不享受中央和省财政生活补贴。
(三)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学员
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的生活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我省已招录的2011-2013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含培训基地本单位、委培单位、社会招聘的学员),不得申请退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一经退出,将不能再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本次招录的各项工作动态均会在管理平台上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通知报名学员关注管理平台“报名事项”栏目信息。
省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联系人及电话:程亮,65388351;
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麦飞熊,65335569;林海,6622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