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1993-04-22

发文字号

[1993]价费字14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废止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收费许可证的函(国药科函字[9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向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收取药品行政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自行制定、调整,并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收费收入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你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