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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11

发文字号

商贸函〔2024〕1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11

颁发部门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商务部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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