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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16

发文字号

闽卫基层[2015]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卫基层[2015]148号

2015年11月1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经研究,现将《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加快适应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的需要,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多规合一,完善区域卫生规划
  围绕全面提高城镇质量,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各地应按照“一本规划、一张蓝图”和“多规合一”的要求,将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镇化建设规划,根据城镇化发展人口聚集程度和产业发展与流动人口等情况,以及“县(市)改区”、“县改市”、“乡改镇”、“镇改街”、“村改居”和社区重划、撤乡并镇的实际情况,打破行政等级限制,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合理调整、均衡配置医疗卫生资源。
  (一)中小城市卫生资源配置
  1. 综合医院。常住人口达30万人左右的中小城市,可以根据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建设一所二级综合医院,以满足群众就医保健需求。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城市人口集中度,常住人口3-10万人的街道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住人口不足3万人的,可与邻近街道合并设置;常住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可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分中心。
  3. 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情况以及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和布局。
  (二)城镇卫生资源配置
  省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各地按标准规范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 乡镇卫生院。根据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和产业发展、人口聚集情况,常住人口较多的城镇,可规划建设一所能够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初级诊疗、慢病管理、康复保健等基本医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有辐射带动周边一般卫生院的中心乡镇卫生院。
  常住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城镇,可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配套建设一所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甲类卫生院,具有预防、保健、康复功能,能够为群众提供常见病、多发病、部分疑难病诊治和24小时急危重症救治转诊服务。
  2. 村卫生所。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所。常住人口超过2千人的行政村可增设1所卫生所。服务人口较少(低于500人)的行政村,可不设置村卫生所,由所属乡镇卫生院设巡诊点,也可与邻近的村合并建设1所村卫生所。
  各地在预测人口规模基数时应有超前意识,特别是中心镇人口数可根据“十三五”期末人口预测数作为划分依据,以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能够适应地方经济发展。

  二、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一)提升综合服务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县以及第一批15个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中心镇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统筹安排机构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在2020年之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强化人员培训,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开展县级及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近就医需求。
  有条件的试点县,可按照《福建省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推进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整合医疗卫生资源,通过“大手牵小手”、对口支援、医联体等形式,实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才、业务、设备、考核等一体化管理,提升县域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
  (二)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按照《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号),各试点地区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中小城市和城镇化卫生计生服务范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凭居住证享受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保障与提供机制,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居民同等享有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按照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农业转移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研究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与留守家属在居住地和户籍地分别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长期居住、稳定工作提供保障。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居住地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大病保障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就医压力。

  三、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完善流动人口健康管理
  各地要把流动人口纳入当地户籍人口管理范围,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根据常住人口标准,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等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开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效果为导向的绩效考评,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水平。
  (二)促进流动人口家庭融入社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关怀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措施的落实,推动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促进流动人口家庭团聚和社会融合。加强卫生计生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搭建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平台,实现跨地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用。加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点建设,吸纳流动人口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活动,促进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做好疾病应急救助与基本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生的疾病救助费用按规定予以核销;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提高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
  各地要根据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抓住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机遇,在城镇化建设中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为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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