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4年3月17日
朝阳区各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现将开展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应落实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1)、要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建立本企业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
(2)、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3)、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标准对生产的食品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相关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二十八禁止性条文,不得从事。应当遵守的条文企业应不断完善。
2、获证企业根据通知向我局局提交自查报告,我局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
二、提交自查报告的范围和时间.
1、提交自查报告的范围:
每年4月14日前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2、提交自查报告的时间:
每年4月14日-4月30日9:30-11:30,14:00-16:30(周六日除外,周五下午不接收材料)。
三、 提交自查报告内容
1、食品企业自查报告申报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化验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副页原件、复印件。
3、每个获证单元按产品标准或审查细则规定要求在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
上述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工作步骤
1、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组织辖区内企业召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工作会,将年审资料电子版放在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网站首页的办事指南-食品生产类),供企业下载填写。
2、4月14日-4月30日企业到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递交书面材料,我局对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5月12日-5月23日我局将按获证企业数10%的比例实施现场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列入现场核查企业名单。
(1)日常检查时,时常有不规范行为的企业;
(2)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不实或有隐瞒的;
(3)产品在上一年度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的;
(4)被举报或投诉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4、现场核查重点内容
(1)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该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上述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2)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重点核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
(3)出厂检验落实情况:企业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5月31日之前,我局将企业自查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名单报送市食药局。
年审办公室设在我局食品生产监管科202室。
联系人:陈谦、王亚楠、刘虹
电话:65710200
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址:
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MNVGC553MFYGPLUCNJTGCLUHN75C6Z5P/。
五、工作要求
1、企业要按照此文件和自查表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其生产条件符合发证时的要求。
2、要加强对原辅料进货检验、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3、要加强沟通,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