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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17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2016]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1-1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放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的通知

闽卫政法[2016]157号

2016年11月1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卫生计生局,福建自贸实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深化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服务群众,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省审改办《关于同意调整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77号),现将我委承担的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和放射工作人员证登记等二项公共服务项目下放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下放的项目
  (一)消毒产品安全评价备案:在我省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要求执行。
  (二)放射工作人员证登记:省卫生计生委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上岗前登记。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要求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依法做好公共服务事项的承接工作。各承接单位要尽快熟悉下放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做好承接准备工作,依法制定项目办事指南,规范审批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自2016年12月1日起,受理本辖区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推诿或拒绝,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二)要加强与承接上述工作相关单位的沟通,做好业务指导。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承接事项的后续监管。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王军,电话:0591-87863907;省卫生计生委行政服务中心林薇,电话:0591-8762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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