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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2

发文字号

黑卫医函[2018]2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

黑卫医函[2018]296号

2018年11月12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2017年我省印发了《关于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卫医函[2017]8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一年多来工作情况,结合简政放权和“放管服”相关要求,参照其它省份规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医师类别及专业要求:
  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通知》《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据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对本机构相关医师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核定。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包括美容外科专业、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和美容中医科专业。以上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核定专业的执业范围为:美容外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外科专业、眼耳鼻喉科专业、儿科专业(限定为从事小儿外科工作医师)、口腔专业(限定为从事口腔颌面外科工作医师);核定为美容牙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口腔专业;核定为美容皮肤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核定为美容中医科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其医师执业范围应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备案要求:
  医疗机构核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后,应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一位执业医师只能备案一个美容主诊医师专业,除单独设置口腔颌面外科的医疗机构中口腔颌面外科专科医师外,其余专业与医师执业类别不一致的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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