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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近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9

发文字号

津教委体[2009]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9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近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体[2009]27号

2009年9月9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学院,中职学校:

  针对近期我国多个省份发生学校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病例明显增加,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紧急通知》(教体艺厅函[2009]4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三次预警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学校防控工作,特别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认真执行《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秋季开学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切实做好近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二、严格执行本文件提出各项防控措施。完善晨检、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不得举办大型室内集会活动;着力加强学生健康教育;切实开展一次辖区内教育机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全覆盖检查,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通报。

  三、积极应对开学后甲型H1N1流感和季节性流感双重流行的局势。对有发热、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患者,要及时督促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按医嘱进行医学观察。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四、切实加强秋季开学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要明确重点,开展全面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要根据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特点,根据相关职责对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订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管理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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