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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履约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11

发文字号

川卫规[20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8-10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建立四川省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履约管理的通知

川卫规[2018]4号

2018年7月11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高校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简称“定向医学生”)的履约管理,促进定向医学生诚信履约,切实提高定向医学生人才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办发[2013]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我省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履约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管理对象
  本通知履约管理对象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支持的以下定向医学生:
  1.在高校接受学历教育的2010-2017级定向医学生,包括2015-2017年已按期毕业并由定向服务单位委派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定向医学生。
  2.2018年及以后录取的定向医学生。

  二、履约管理期限
  从定向医学生到培养高校报到注册之日起至定向服务期满。

  三、建立诚信档案
  相关单位分阶段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诚信档案装入个人人事档案。
  (一)学校培养阶段
  指定向医学生到培养高校报到注册之日起至毕业前。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除签订的培养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行放弃学籍;
  2.未征得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
  3.在校期间违反培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由培养学校记载定向医学生诚信情况(样式见附件1),定向医学生毕业时,其培养阶段的诚信档案装入毕业档案,由培养学校专递至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现违约行为时培养高校应及时记载,并抄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规范化培训阶段
  定向医学生按协议和要求到服务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的规范化培训基地进行为期3年的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入定向医学生6年服务期,未按时结业的顺延期不计入6年服务期),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未按规定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未经培训基地和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自行放弃培训;
  3.未征得定向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
  4.培训期间违反培训基地管理规定被取消培训资格的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5.聘用合同、补充协议和委托培训三方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视为违约的行为。
  由培训基地记载定向医学生诚信情况(样式见附件2),培训结业后,由培训基地将其培训阶段的诚信档案专递至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现违约行为时培训基地应及时记载,并抄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定向服务阶段
  指定向医学生应到定向服务单位上岗之日起至规定服务期满之日,期间定向医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违约:
  1.在学校毕业后和规范化培训结束后没有按规定到定向服务就业部门或单位报到;
  2.未经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职离岗;
  3.未经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就读;
  4.服务期内,拒绝履行签订的培养协议中规定义务;
  5.未经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定向医学生服务期内变更执业地点或改变服务单位;
  6.因受到刑事处罚,被服务单位依法解聘;
  7.培养就业协议、聘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它可视为违约的行为。
  由定向服务单位记载定向医学生诚信情况(样式见附件3),正常履约、无违反诚信管理规定情形的,服务期满后,由定向服务单位将其履约期间诚信档案专递至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现违约行为时定向服务单位应及时记载并报送至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四、实行诚信档案公示
  (一)省卫生计生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的保管,接受有关单位查询工作。
  (二)每年10月,由省卫生计生委分别在省卫生计生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官方网站上定期公示记载有违约记录的定向医学生信息,并发至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医师协会、在川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
  (三)省卫生计生委依法向各类金融机构、工商部门、住房管理机构等提供记载有违约记录的定向医学生相关信息,供其参考使用。

  五、强化履约管理
  由定向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签订的培养协议向发生违约行为的定向医学生追缴违约当日前已享受的减免和补助费用(含规范化培训期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费用)、违约金。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发生违约行为的定向医学生除缴纳以上费用外,还将作如下处理:
  (一)诚信记录表装入毕业生档案(学籍档案),待大学生诚信平台建立后再录入其违约失信事实。
  (二)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省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招聘单位对其失信行为视为考核考察不合格。
  (三)服务期限内(6年)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予以注册。
  (四)服务期限内(6年),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将其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评定为不合格。

  六、其它事宜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0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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