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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9

发文字号

商政发[2018]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商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10

颁发部门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商政发[2018]18号

2018年5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洛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卫计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a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组织、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卫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进行确认和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环保、城管、文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对在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者进行监督和劝阻。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广告法》规定的其他变相烟草广告情形。

  第六条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图书馆、美术馆、阅览室、档案馆、博物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三)宾馆的会议室、报告厅;
  (四)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五)学校的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和青少年活动场地;
  (六)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售票厅(室);
  (七)电信、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超市、书店等场所;
  (八)游泳馆、体育馆、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及其他公共健身场所;
  (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并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设置检查人员,对禁止吸烟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劝阻和制止吸烟者,对不听劝阻者责令其离开该场所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室内公共场所的不吸烟者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城管、卫计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城管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吸烟管理不力的,由卫计部门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卫计、城管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9日。2010年5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商洛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商政发[2010]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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