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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31

发文字号

浙卫办便函[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便函[2014]11号

2014年7月31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夏秋季食源性疾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4]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提高防控能力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结合我省夏秋季食源性疾病发病特点,以织纹螺、河豚鱼、毒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家庭自制食品安全为重点,利用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风险交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不当报道引起的群体恐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指导,加强疾病监测
  各地要加强特定病原体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提高对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工作的敏锐性。各哨点医院尤其是肠道门诊要做到逢泻必问,逢泻必采,逢泻必报,切实做到食源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和早预警。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培训、指导。

  三、加强督导,深入推进工作
  针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开展缓慢的情况,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部分未启动工作的今年新增哨点医院在8月15日前启动监测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自8月起将组织开展对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查,进一步了解各地工作进度,查找问题,并专文通报督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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