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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7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6]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69号

2016年5月2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201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自治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深化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一)健全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任务,实现职能统一、机构统一,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健全乡镇(街道)或区域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推动监管力量下沉。推动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推动地、县两级畜禽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到位,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力争在上半年全面完成畜禽屠宰职责移交,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保障。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畜牧厅
  (二)强化综合协调。发挥好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区域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加强食安办综合协调力量,建立健全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联合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事故处置等工作机制,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食安办

  二、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
  (三)推动立法进程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推进《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自治区畜禽屠宰条例》制修订,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体系。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四)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制定落实《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规范,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审批,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制度。加快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网络食品经营、特殊食品注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等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严格执行《自治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抓紧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有效实现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监管无缝对接。完善散装生鲜乳管理办法与措施,明确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加快推进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质监局、粮食局、畜牧厅
  (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快制定修订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录。建立地方标准立项、制修订、清理、公布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工作与监管执法工作的衔接。健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建设、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水平。以食用农产品优势区域和“菜篮子”产品为重点,加强“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安全优质品牌食用农产品,全年计划推荐上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400个,申请创建“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180万亩。全面推进林果基地标准化建设,逐步形成“基地+果农+企业+市场”的生态健康果园示范推广新格局。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产局、质监局、粮食局三、严格监管执法,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六)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采取完善标准、制定行为规范、建立追溯体系、加强市场抽检等措施,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滥用、兽用抗菌药滥用和饲料非法添加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问题。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和销售备案制度,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品、私屠滥宰、注水和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禁用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点风险隐患监管名录,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实施检打联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号),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间接影响。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供销社、畜牧厅、林业厅、环保厅、粮食局、水产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七)突出重点问题综合整治。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儿童食品、饮料、桶装饮用水、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面制品、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糕点、糖果制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继续打击无证无照、销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侵权仿冒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蜂蜜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以深化粮食、冻品的专项打击为重点,严厉打击农产品走私等行为。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清真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活饮用水、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农业厅、粮食局、旅游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乌鲁木齐海关、自治区商务厅、乌鲁木齐铁路局、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商务厅、水产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八)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全环节、全过程打击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非法添加、制假售假、收购制售病死畜禽、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互联网食品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创新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力有序衔接,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整改薄弱环节,严格责任倒查追究。积极探索建立地(州、市)级食品快速检测实验室,为刑事立案奠定证据基础。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四、加强隐患排查,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九)加强重点区域风险隐患排查。加大对农产品主产区、食品加工业集聚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批发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旅游景区、交通要道、铁路运营等区域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核查整治。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防范事故风险。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乌鲁木齐铁路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强化风险管理。加强风险监测网络建设,监测点覆盖90%以上的县(市、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覆盖100%的县(市、区)。制定实施农(林)产品、食品安全、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加强结果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实行食品抽检分级管理,明确区、地、县三级抽检职责和任务,将日常消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的监督抽检责任落到实处。研究建立风险等级评价体系,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推动实施分级监管。严格执行《食品销售关键环节风险清单》《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风险清单》和乳制品、桶装饮用水等6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点清单,制定出台葡萄酒、罐头、糕点等食品风险清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建立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风险。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大食品企业飞行检查、监督检查和许可前的抽查力度,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实施责任约谈。完善保障措施,做好第五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水产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一)加强风险交流评估。制定出台《自治区食品安全形势和风险会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数据,加大风险交流分析研判力度,提高利用效率。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摸清风险隐患。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稽查办案、执法检查、责任追究等信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健全自治区、地州、县市三级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监测网络体系,拓展风险交流渠道和形式。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卫生计生委、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水产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五、规范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十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受权人、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控措施。鼓励企业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良好生产规范(GMP),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督促进口食品进口商落实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开展食品相关认证专项监督检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量化分级管理。推动建立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承诺行动,建立信用科学评价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自律。积极稳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保监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三)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继续开展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展“食品安全走基层”“食品安全大家行”“企业开放日”等活动。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相关课程。推进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建设,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专家库,发挥好专家资政启民的作用。认真执行《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1]176号)规定,落实奖励资金,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四)加快食品产业发展和食品品牌建设。制定出台《加快新疆食品工业发展的意见》,推动食品加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启动实施“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着力推动质量品牌提升,推动出口食品“同标同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监管。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六、完善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五)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地县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7号)要求,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建设、验收和“双认证”力度,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继续推进新疆特色果品中多种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提高生鲜果品质量检测水平。加强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建设,落实好地州市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探索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乡镇派出机构)建立快速检测室及配备快速检测装备,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测技术队伍建设,积极适应监管和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需要。继续督促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六)加快信息化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积极借助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完善食品“大备案一单通”电子监管系统。推动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
  责任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经信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七)强化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基层监管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项目,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加大对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战略研究。发挥专家智库作用,科学编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研究制定自治区食品安全战略,确定我区食品安全中长期目标和重要任务,明确具体实施步骤。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七、推进“两个创建”“两个治理”,进一步提升整体水平
  (十九)大力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推进昌吉市、伊宁县、疏附县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支持条件成熟的县市申报、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出台相关工作方案,鼓励支持开展自治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示范乡镇、示范企业(合作社)创建。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支持乌鲁木齐市、哈密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筹备召开“两个创建”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提升整体创建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继续加强“餐桌污染”治理。围绕实施《自治区“餐桌污染”治理五年规划(2015-2019年)》,制定2016年工作实施方案,以“五类产品、一个行业”(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为重点,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一)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净化农村食品安全环境,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升农村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八、加强督查考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工作保障,做到“四有”(即,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推进监管部门日常检查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两责”落实到位。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进度,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位。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主要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评。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综合治理考核范围,把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探索开展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评议。自治区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级食安办
  (二十四)严格责任追究。编制并实施行政审批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自治区食安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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