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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十字口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22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2]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终止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十字口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2]62号

2012年11月22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的有关精神及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37号)的规定,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自2012年12月3日起终止与以下4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

  1、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地区十字口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5162101);

  2、良乡地区佳仕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1162015);

  3、燕山星城建德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1162018);

  4、北京通州北机卫生所(定点医疗机构编码:12141003)。

  同时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精神,经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现决定自2012年12月3日起终止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北京久敬堂大药房(定点编码:01200008)、北京佑安众生大药房(定点编码:06200005)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终止协议后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不再承担医疗保险任务,参保人员在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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