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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医疗器械检测对象检测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3

发文字号

食药监科〔2014〕38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年4月12日至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院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院在“广西南宁市科园西九路23号”16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五路5号”1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13日

  食药监科〔2014〕38号 附件.doc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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