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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停车场收费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5-06-15

发文字号

陕价经函[2005]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5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
  你单位《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停车场收费的请示》(西安交通大学口腔医院保字[2005]1号)收悉。经实地察看,你单位修建管理的停车场基本具备了停车收费条件。经研究,同意停车场收取汽车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小型汽车每辆每次3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次4元。夜间(晚10时至凌晨8时)加收2元。
  二、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以汽车牌照区分。
  三、军车、警车、特种等车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你单位应在收费地点公示停车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群众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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