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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9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乳品[2015]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1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乳品[2015]140号

2015年7月19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规范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查员是指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参与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检查员的聘任、考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检查员资格培训、考核、管理、选派、聘任及廉政教育工作,并负责向国家总局推荐国家级检查员。
  市(地)、县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日常管理、推荐、选派、廉政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
  (二)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外出工作;
  (三)具有食品、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熟悉和掌握食品或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特别是具有乳与乳制品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有关涉及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五)有5年以上从事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检验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
  (六)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六条 检查员应经过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局聘任,聘任期五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期内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由省局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或任期内每年参加检查工作未达到一定数量的,由省局予以解聘;符合条件的,由省局继续聘用。

  第七条 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制。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有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检查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

  第八条 聘任的检查员信息档案由省局管理,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局予以变更。检查员档案内容应包括:《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推荐表》(见附件1)、检查员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资料、《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廉政回执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单”)等。

  第九条 检查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局选派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对企业的现场检查,企业所在地检查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按要求参加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员需将企业填写、密封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单交回省局,省局将回执单存入检查员档案。

  第十二条 检查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省局的选派参加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
  (三)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客观、准确、公正;
  (四)检查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
  (五)按照检查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任务完成后及时上交检查报告及相关检查资料;
  (六)遇到被检查企业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向省局申请回避;
  (七)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八)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或其他形式的馈赠;
  (九)公正、廉洁,自觉维护省局和检查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 检查员如有违反检查员职责和行为准则或其他工作纪律的,经省局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省局予以解聘,不再聘任,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员的履职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举报和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对检查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继续教育、信息变更以及检查员资格暂停、注销、廉政情况等事项,由省局及时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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