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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4-07-19

发文字号

皖政[2004]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7-19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正文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4]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疫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血吸虫病流行因素复杂,一些地区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防治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血吸虫病疫情明显回升,血防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部门职责
  (一)落实政府责任。做好血防工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要把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公共卫生建设紧密结合,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建立血防工作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血防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对血防区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进行考评,并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血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血防工作规划,审定血防专项计划,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血防区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血防工作的需要,相应建立健全血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及办事机构。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承担血防工作领导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参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按照《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查螺灭螺、人畜查病治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等工作,并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水利工程建设、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开展环境改造,努力做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成员单位对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完成血防规划及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血防区各市、县(市、区)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防治目标,统筹规划实施
  (五)制定预防控制规划。根据全国血防工作中长期规划,按照分步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省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总体规划及综合治理重点项目方案,有计划地推进血防工作。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湖沼型和山丘型疫区预防控制模式,逐步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六)切实遏制疫情回升,实现近期防治目标。到2008年底,在2003年以前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标准但疫情回升的县(市、区),要全部恢复到相应的标准;和县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全椒县、天长市、桐城市、潜山县、广德县、郎溪县要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尚不能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湖沼型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人畜感染率,努力压缩钉螺面积,有效降低易感地带钉螺感染率和感染性钉螺密度,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
  (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努力实现中长期防治目标。到2015年底,力争所有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10年以上的大多数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

  三、坚持综合治理,实行联防联控
  (八)加大以环境改造为主的各项灭螺工作力度。农业部门要结合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围绕改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改造疫区环境,采取鼓励措施,逐步实行封洲禁牧、家畜圈养舍饲和“以机代牛”、“水改旱”等。水利部门要将有螺区涵闸改造、河道整治、灌区续建配套和外滩地易感地带治理纳入水利综合治理工程规划,因地制宜地开展人畜饮水、小流域综合治理、微型集(蓄)水、节水灌溉等项目,改善农村水环境。林业部门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长江防护林工程等重点林业工程,在江、湖、洲滩、丘陵地区积极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建立抑螺防病林业生态工程,实行兴林、抑螺、防病综合治理,改变钉螺孳生环境,降低钉螺密度。卫生部门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高危易感地带的药物灭螺工作,降低血吸虫病感染的危险性。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疫区群众改水改厕,改善生活环境,减少和控制血吸虫病传播。
  (九)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在血吸虫病疫区规划建设大型建设项目立项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施工环境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否则,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十)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农业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并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加大对高感染地区家畜治疗力度,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
  (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疫区中小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单位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二)建立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国务院血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湖区各省的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在省内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的毗邻疫区市、县(市、区)之间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制订联防工作制度和联防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结合跨地区的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安排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十三)落实血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逐步增加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血防项目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重大灭螺工程项目,在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按各部门职责归口实行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也要安排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血防工作需要,省财政将逐步加大血防专项经费投入,省级血防专项经费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疫区县(市、区)开展人群查治病、查螺、药物灭螺、健康教育、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等给予经费补助。疫区各市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所辖县(市、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疫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并认真落实血防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十四)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已经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十五)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逐步规范家畜交易的市场管理,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十七)理顺体制,深化改革。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血防机构改革。根据我省实际,对未控制流行的和疫情不稳定的县(市、区),原则上保留血防专业机构;将其他县(市、区)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并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各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要与当地其他医疗资源整合,或单设为血防专科医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医疗服务。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血防工作实际,加快血防专业机构的改革,并加强血防专业队伍的能力与水平建设。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疫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有家畜血防工作机构和人员;水利部门也要指定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血防工作。
  (十八)加强基本建设。省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将统筹考虑血防基本建设。血吸虫病流行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也要统筹安排血防基本建设。到200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大力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队伍。

  六、提高科研水平,加强交流合作

  (二十)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科技部门要将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推进多学科合作、多途径研究,培育和发展新的防治手段、防治对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血吸虫药物的质量管理,保证血吸虫病患者化疗的质量和效果。
  (二十一)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合作,注重引进先进理论和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不断提高我省血防工作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血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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