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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卫生专项调整安排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0

发文字号

粤发改投资[2017]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0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卫生专项调整安排计划的通知

粤发改投资[2017]108号

2017年2月20日

汕头、潮州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整改工作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506号)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卫生专项存量资金调整安排计划通知如下:

  一、卫生专项调整安排
  (一)根据国家调整原则和汕头市发展改革局要求,将未开工项目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艾滋病防治中心建设项目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800万元调整用于汕头市潮阳区人民医院住院副楼建设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总投资2747.4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00万元。
  (二)根据国家调整原则和潮州市发展改革局要求,将未开工项目潮州市饶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扩建项目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24万元及潮州市饶平县新塘卫生院门诊楼改建项目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75万元,调整用于潮州市饶平县饶洋卫生院住院综合楼建设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887平方米,总投资412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99万元。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尽快转下达至项目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务必确保调整安排后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中央投资效益,不得再产生新的存量资金。
  (二)请加强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监管,保证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法规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更换建设项目或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项目应当加强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投资计划下达后,每月8日前要通过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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