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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16

发文字号

豫人社医疗[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6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5]2号

2015年3月16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结合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收支运行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至10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至30万元。

  二、调整时间
  两项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参保单位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通知内容告知本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相关结算工作,妥善处理好结算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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