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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24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发[2005]25号

信息分类

指导原则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24

颁发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教育部

正文内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5]25号

2005年4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农村在岗中医药人才培养,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缓解农民看病难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将“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列为“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之一。

  该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展对在岗无学历中医药人员的中等学历教育,使他们系统掌握中医药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取得普通中专学历;具备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目标。

  为促进“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教育部共同制订了《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根据规模和条件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学员报名资格审查,组织招生。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负责培养对象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二、各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乡村医生中医专业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实施,负责学籍注册。农村在岗乡村医生的中专学历教育可根据农忙、农闲确定招生时间,可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员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员毕业后,颁发普通中专学历证书。

  三、请各省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性教学方案。
抄送:财政部。

  乡村医生中等中医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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