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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09

发文字号

吉交明电[2005]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1-09

颁发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交明电[2005]32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省(区)出现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省,切实贯彻落实好全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交通系统近期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控禽流感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传播快、危害大的禽类烈性传染病,可感染人。一旦爆发疫情不但会对畜牧业造成严重危害,还可能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于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各地交通部门要有充分的认识,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和支持牧业等部门的工作,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二、完善《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处理预案》,具体工作要责任到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工作,各地交通部门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做好随时启动预案的准备。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客运站、客运企业加强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禽类进站、上车,确保禽流感不通过车船扩散传播。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向牧业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地方海事部门要积极为有关部门对重点水域的疫情监测工作提供方便。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防疫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做到有充足运力,保障防控物资及时快速运输。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等相关单位加强禽类货物运输的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对疫区的隔离和对来自疫区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

  五、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信息反馈报告制度,发现禽流感疫情要随时报厅。厅值班电话(传真):0431-5631313(厅运输管理处),5097564(厅值班室)。

  全省各市州交通局要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于11月15日前报厅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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