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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7

颁发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4年7月7日

各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13号)要求,为推动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重点任务的落实,确保“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现将《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附件1)和《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督查评估工作。

  附件1: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方案

  为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17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4]113号)、《山西省关于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晋卫[2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晋卫中[201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督查评估方案。

  一、督查评估目的
  深入了解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推动提升工程实施,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督查评估内容和依据
  (一)督查评估内容。督查评估各地对《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情况,5项具体指标、9项主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二)督查评估依据。《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附件3,以下简称《督查评估细则》)。

  三、督查评估对象
  各级政府的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县级中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和中医药人员。

  四、督查评估原则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市、区)负责自评;市负责督查评估各县(市、区);省负责督查评估各市。
  (二)点面结合的原则。市级督查评估覆盖辖区内所有县(市、区),督查评估每个县(市、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省级督查评估覆盖辖区内所有市(地),督查评估每个市(地)部分县(市、区)提升工程实施情况。
  (三)以评促建的原则。坚持评估与督导相结合,以评促建,以评促改,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督查评估方法
  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访谈、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观察、技术考核、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六、督查评估组织
  督查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七、督查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县(市、区)组织开展自评(2014年7月15日前完成)。
  (二)市督查评估(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市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评估,形成市级督查评估报告,8月10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
  (三)省级督查评估(2014年8月25日前完成)。省对各市进行督查评估。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根据省级督查评估情况,国家中医药局将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时对部分省(区、市)进行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八、督查评估结论和结果运用
  (一)督查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总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含900分)且至少完成14项重点指标,为优秀;750-900分(含750分)且至少完成10项重点指标,为良好;600-750分(含600分)且至少完成6项重点指标,为一般;600分以下,为较差。
  (二)督查评估结果运用。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将对各市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各地也要将督查评估结果作为提升工程奖惩的重要依据。

  九、督查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
  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全省中医药系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国务院全面督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
  各地要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强化部门配合;要将督查评估作为推动基层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县要成立提升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市、县卫生局作为督查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督查评估负总责。要责成专门的科(处)室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主动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联合部署、联合督查、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
  (二)把握督查评估主要环节
  1.本次督查评估的重点是:提升工程组织领导情况,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情况,提升工程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本地区对提升工程投入情况。
  2.要选派责任心强、严谨细致、业务精通、敢于动真碰硬的人员参加督查评估,加强人员培训,使他们了解督查评估工作目的、内容、任务、流程和有关要求,保证督查评估质量。
  3.市要督查评估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省级督查评估至少覆盖每个市(地)30%的县(市、区),好、中、差的县(市、区)要各占三分之一;对于县(市、区)总数少于10个的市,至少督查评估3个县(市、区),兼顾好、中、差地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检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受检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应采取自我推荐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4.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受检地区工作,各市对辖区内每个县(市、区)的督查评估都要评定等次、做出排名。
  5.2014年申报省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可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山西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4)报送至委中医药管理局。对于准备充分的县(市、区)我委将同步开展评审;准备不充分的,时间另行安排,2014年底前完成。拟申报单位请按照《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方案和评审细则(2014年版)的通知〉的通知》(晋卫办中[2014]8号)开展创建工作。
  (三)建立督查评估工作制度
  1.台帐制。要对50项具体指标进行“对帐盘点”,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正在落实的查进度,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2.通报制。要将对督查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抓得好的要通报表扬,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抓得不好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制。要将督查评估结果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分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
  (四)本次督查评估与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相结合,具体参见《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补助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工作任务方案的通知》(晋卫中[2013]52号)。
  (五)各地要把督查评估与基层调研相结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切实反映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及困难问题。
  (六)要严格遵守督查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厉行节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督查评估工作效率。

  附件2:山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略)

  附件3:山西省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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