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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3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9]2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3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编制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9]231号

2009年11月3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提档升级,拟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对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重新予以规划。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要求
  ㈠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各地要重点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急诊、住院、手术和预防保健等功能建设,进一步改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设施。逐步在全省县域范围内建成一批服务水平较高、功能定位合理、服务行为规范的乡镇卫生院示范点。
  ㈡调整后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突破现有中心卫生院数量。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每20-30万人设置1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原则上3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按1所、30-55万人的按不超过2所、55-80万人的按不超过3所、80-105万人的按不超过4所、105-130万人的按不超过5所、13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按不超过6所设置。
  ㈢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规划设置在县城,所在位置应综合考虑人口的聚集度、交通便利性以及辐射周边乡镇等因素。
  ㈣规划设置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资源互补格局,并承担协助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技术指导的职责。
  ㈤规划确定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必须在2-3年内达到省定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

  二、规划编制程序
  各县(市、区)卫生局应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上述规划编制要求,提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项目建设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市卫生、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经济薄弱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的设置规划需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批后确定。

  三、规划编制时间
  各地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和服务能力项目建设计划,必须于2010年2月8日前编制完成。

  请各市卫生局根据附件格式,于2010年2月8日前,将汇总的《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表》(见附件2)及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批准(复印件)或申请文件报省卫生厅规财处、省财政厅社保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s.wgh@163.com或wanggh@jswst.gov.cn(联系人:王国和,联系电话:025-83620615)。

  附件:

  1.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2.江苏省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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