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湘发[2007]6号 2007年4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快富民强省步伐,现就我省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醒认识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全省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共少生了3000多万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当前,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人口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低生育水平反弹的现实风险。我省已进入第四次生育高峰期,今后十几年,每年出生人口将由“十五”期间年均76万逐渐增加到“十一五”期末的110万左右;群众的传统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非常艰巨;出生缺陷发生率呈现上升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远高于正常值,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渐显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缺乏有效手段;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少数领导干部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劲情绪;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造成新的挑战和冲击;市州之间、县市区之间的工作水平相差较大。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人口数量既是衡量经济发展的总分母,又是估量社会问题的总乘数,出生人口素质是未来发展的总起点,人口结构关系社会结构的总平衡,人口决策是经济社会规划决策的总约束。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密切相关。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富民强省的基础工程和构建和谐湖南的前提条件。
二、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强基础、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加速推进富民强省和构建和谐湖南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目标任务: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改善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能力建设。到201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7010万以内,人口年均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定在90%以上;出生缺陷干预初见成效;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归;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到2020年,全省人口总数控制在7500万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稳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到正常值;育龄群众享有全面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基本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三、严格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教育广大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严格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听证制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体系。坚决维护基本国策权威,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他各类人员,都要依纪依法进行查处。处理不到位的,应给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纪律处分。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提高征收到位率。
四、着力夯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根据基层政权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建立健全“乡镇指导、依法管理、奖励扶助、村民自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加强基础工作。把落实节育措施作为控制人口数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两为两争”(我为国策作贡献,我为协会添光彩,争创先进协会,争当优秀会员)、“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活动,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努力构建“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居)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格局,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加强基本保障。在行政村(社区)撤并、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时,应选配好计划生育专干,落实好工资待遇。
五、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改善服务条件。积极推进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制标准化建设。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重点支持县、乡两级中心服务站(所)和流动服务车建设。
规范服务项目。继续坚持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免费培训教育制度,坚持育龄妇女查环查孕查治常见妇女病制度,坚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制度,坚持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制度。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指导群众选择以长效节育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加强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倡导科学婚检,建立社会宣传与婚前孕前教育和婚前孕前保健为主,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为辅的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各级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优生优育宣传、遗传优生咨询、婚前教育与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检查等工作。政府对享受低保的孕产妇减免产前筛查费用。提倡住院分娩,进一步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拓展服务内容。努力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生殖健康服务。开展已婚育龄妇女生殖道疾病普查,关注男性生殖健康,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产业。加强计划生育零售药具及保健用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国家应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改革发展成果。要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父母奖励制度。积极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和临时救济等制度予以帮助。在就业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移民补偿、教育助学时,对计划生育户给予适当照顾。
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集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养老服务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优先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农村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决策机制,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区域开发、扶贫攻坚等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人口因素,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各部门要努力解决部分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和管理办法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兼容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可能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前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过去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有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条款要修改或废止。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经常性协作配合制度、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横向与纵向考核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年度述职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靠部门联合,采取法律、经济、宣传教育、行政、科技服务和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干部提拔调动、具有代表性的公职人员选举或推荐、综合性评先评优,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查。1990年以来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不得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候选人,不得担任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干部。在婚姻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新生儿上户、房屋出租、户口迁移、孕产妇接诊时,应严格进行计划生育方面的把关审查。违法生育且没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者,不能享受民政、教育等方面的奖励优惠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第194号令(2005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建立B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实行严格的处方管理。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省内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可依托当地街道(社区)组建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入地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纳入流入地目标管理内容,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相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流出地要配合流入地,做好对外出人员的婚育知识宣传培训、免费办理婚育证明等工作。完善协议管理、协查通报、数据共享和信息公告等制度。大力加强跨省的区域协作,对流出人口实行主动式管理、互动式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和公安部门人口信息库,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提高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九、积极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
以湖南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设与应用为基础,提高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加强人口信息的开发利用与资源共享,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资源大型数据库,形成与公民信息系统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互补的应用体系。各级开发和运用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智能客户终端系统,促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开发和运行人口宏观调控管理、人口发展趋势预测、人口安全预警预报、基层管理服务、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奖励优惠信息管理等综合应用系统,完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迁移、就业、贫困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利用,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决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国策意识和人口安全意识,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大事项督查、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内容之一,坚持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全省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在“十五”期末人均10元的基础上增加到22元,继续安排“十五”期间已将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人均8元,届时,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年人均30元。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采取建立基金、开发险种等方式,吸引国内外资金。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奖励优惠资金发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在农村综合改革中,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配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人员和群众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社会保障待遇,乡镇在编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要纳入财政统发;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优先予以提拔重用;对多年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秀合同制工作人员,在参加公务员公开考录时,经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条件。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造就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制定规划,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中等以上学校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纳入相关课程教学内容或开设专题讲座。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利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各种文化场所和宣传途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人口宣传活动。
加强对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真正做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表彰,切实帮助解决其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