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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8-23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6]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8-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2017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6]28号

2016年8月23日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京民社救发[2014]219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医[2014]189号)的文件规定,为做好2017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参保单位对通过年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的,资格验审通过后应在“街道或学校版医保软件”中予以标识。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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