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783号(医疗体育类4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

2015-08-10

发文字号

食药监函〔2015〕183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程田青等8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查询平台的提案收悉。现会同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实现政府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与手机“扫一扫”无缝对接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心,人们期望可以运用移动终端更加快捷地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是实现信息查询的基础,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都明确要求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发展改革委《“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将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纳入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并作为重点建设项目。该平台由一个主系统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子系统共同构成,贯穿国家、省、地、县四级,主系统可对各子系统的数据实时、全权调用,各子系统通过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平台建成后,可向社会公众提供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在平台建设过程中,我局将认真组织研究通过手机“扫一扫”等新型软件,实现智能手机用户实时查询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信息的功能,进一步维护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关于拓宽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今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为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拓宽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质检总局组织收集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等信息,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对外公布。农业部收集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通过农业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初步建成统一的风险监测数据库,及时发现、通报食品安全隐患。部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这项措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同时,我局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签署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信息共享协议书,努力推动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拓宽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下一步,我局将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有效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程监管业务的紧密协同和数据共享,支持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为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投诉举报、建言献策提供便捷通道。

  三、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专门监管机构
  2013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转变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建成立,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牌子,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继续加强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这次改革基本实现了食品全程无缝监管,提高了食品监管效能。自组建以来,我局高度重视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全力推进,专门成立了项目建设办公室,制定了各项制度和标准规范。同时,经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其他工程的成功经验,形成了项目建设的初步框架设计。在各部委积极协作下,于2014年底编制完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需求分析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通过了专家论证环节,现已完成与相关部委的会签工作。我局将加快推进向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事宜,争取尽快建设,尽早投入使用。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010)63098755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部门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

同地域最新部门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