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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18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4]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卫发[2014]38号

2014年7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卫生计生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发[2014]1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完善中医药统筹协调机制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切实履行好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把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尽快成立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建立高效可行的会商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定期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各方资源与力量,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扶持与支持,推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快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规定:“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中医管理机构;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中医专职管理人员”。目前,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已设立中医处,海盐县、长兴县等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了中医科,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此次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积极争取设立独立的中医管理机构,以保证中医药发展需要。

  三、加大中医药事业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中医药投入保障机制
  按照《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要求,依法确保对中医药的投入增长不低于对卫生投入的增长比例,中医事业费占卫生事业费的占比达10%以上。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发展中医专项经费,重点扶植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学科建设、中医药特色优势能力建设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药房建设等。要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强化中医药资金的保障机制建设。

  四、巩固和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提升中医院综合能力
  要加快各级中医院标准化建设,并切实执行《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每个县要举办好一所中医院,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改变中医院性质,尚未独立设立县级中医院的地区应加快建设步伐,达到《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中医院标准化建设规划》要求,并要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中医院综合能力,更好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的需求,到2015年末,80%以上的县(市)中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同时,积极落实公立医院改革任务,完善中医医院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和补偿机制,确保全省中医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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