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2003)

发布日期

2003-11-28

发文字号

卫医发〔2003〕331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3-11-28

颁发部门

卫生部

正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3]3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研究,决定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

                       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同部门最新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