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6]6号
2016年1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以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逐步完善和落实优惠政策,改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卫生发展方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卫生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途径。新疆是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的核心地区,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医疗服务中心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履行管理部门职责,强化行业指导,创新管理体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持续提高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促进其向规模化、多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实现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根据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自治区“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各地根据自治区的要求,规划制定本区域内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落实的监督和评估,对医疗卫生资源实行区域统筹,维护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均质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
(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之内。各地要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各级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促进诊疗量与床位数相适应、床位数与规划相适应,床位数和诊疗量均应达到规划总量的20%。
(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尤其是在公立医院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明确公立医院定位,切实给社会办医留出发展空间,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医疗服务领域,优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院。引导社会力量为地处边远、企业聚集、医疗资源缺少的经济开发区、大型企业举办为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家属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规范公立医院改制。引导和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医疗资源已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择优措施,优先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管理能力强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明确和规范改制的方法、程序和条件,充分听取医院职工意见,确保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地、州、市级公立医院改制应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国营农牧场医院、中医民族医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改制和出售。
(五)逐步放开港、澳、台资本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落实国家对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政策,鼓励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医院管理、医疗集团等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境外来华人员提供国际医疗服务、健康服务的营利或非营利性医院,由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六)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大型医用设置配置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严格规划、有效使用”的原则,为社会办医疗机构留有配置空间,根据功能定位、医疗技术水平、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置适宜设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配置申请进行审查时,不再强调床位数、诊疗量等业务量评价指标。对于符合配置规划要求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鼓励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专业影像和检验中心。
(七)完善中医民族医药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中医民族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中医民族医药健康服务领域,都可向外地资本开放。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民族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备中医民族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民族医诊疗服务中医民族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民族医药服务的中医民族医门诊部、中医民族医诊所,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民族医坐堂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民族医类机构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卫生计生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落实有关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促进完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以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政策的落实。
(三)加强财政资金扶持。财政部门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四)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五)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六)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七)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八)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九)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十)合理购买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方式,结合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与自身诊疗服务相关的健康教育。 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
(十一)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十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十三五”期间,自治区为社会办医规划预留发展空间。在推荐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自治区级临床重点专科时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同行公认的医疗机构、服务项目的质量资质认证。
(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等5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强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制定政策,鼓励公立医院取得主治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方面积极进行推进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进行推广。
(三)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各地要将社会办医疗机构所需专业人才纳入本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并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新技术技能培训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同等支持。
(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协调支持将具备较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范围和医师培训基地范围。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五)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六)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信息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等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和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应用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
(七)加强业务合作。探索并建立大型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交流、协作机制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其医疗技术服务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五、加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建立和完善审批后监管制度,加强执业登记、注册、依法执业的监管,落实监管信息公示制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方面给予同等对待。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依法打击非法行医,杜绝各类违法行为,严禁社会办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建立“黑名单”制度,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的公平性。依法实施严格的准入、退出机制。同时,各地财政、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及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审计监督作用。
(二)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切实维护医疗秩序。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协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诊疗秩序。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执业保险。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对其不当谋利、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惩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支持和鼓励各有关医学类行业协会、学会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行业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出现的损害患者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