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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广东省201407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及相关数据源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4-07-25

发文字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25

颁发部门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广东省201407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及相关数据源的公示

粤发改价格函[2014]2627号

2014年7月25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粤卫[2013]67号文)规定,以及我省药品交易工作计划,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审核生效新报名品种的入市价及相关数据源、需调整入市价品种入市价予以公示,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范围
  此次公示的药品是依据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供截止2014年6月20日新增基本药物交易审核生效符合报名条件的品种,以及需调整入市价的品种,所公示的数据源为全国中标采购价格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数据信息,具体详见附件。附件中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或中标价格空白的,表示该厂家的药品在我省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或没有全国中标数据。

  二、数据源的采集时限
  2013年6月份前,28个省的药品中标采购数据信息由省卫生计生委采集,采集的时间为4-5月份;省卫生计生委采集不全的省份以及6月份之后新招标的北京、吉林、上海、山东、陕西、宁夏、重庆、云南8个省(市)中标采购数据由原省物价局采集,采集时间为6月1日-9月15日。广东省现行药品采购价格和政府定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更新时间均为2014年4月30日。不在上述时限内的数据源申(投)诉意见不予采纳。

  三、相关申投诉事项的受理
  (一)入市价及数据源申投诉事项由省药品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汇总、初审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最终审核意见后答复。关于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相关的申投诉反馈意见已在网上回复,请点击原公布文件中相应的公示表“反馈意见回复结果查询”栏目。为提高效率,凡属于同类性质或已回复办理意见的品种,请不要重复申投诉。
  (二)公示期截止时间为8月4日17:30分。社会各界如有异议,请直接在网上实名反馈,用个人名义申投诉的需扫描上传本人身份证;同时,将网上反馈意见(申诉材料接收登记表)下载加盖公章(若属个人申投诉事项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公示截止日前送达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七楼,邮编510620,咨询电话:4000-16-9191)。网上反馈意见和书面材料必须一致,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广东省201407基本药物交易品种入市价及相关数据源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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