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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1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1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湖北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00号

2009年11月1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全省农民群众参合率稳固在90%以上。到2009年底,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开始实行门诊统筹。到2010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省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实施门诊统筹。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筹资机制
  (一)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
  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及农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
  2010年,全省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60元的标准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30元。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县级财政负担标准,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全额划拨至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创新新农合缴费方式。
  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集中性收费与经常性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在集中上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外,各地可在乡镇财政所设立常年缴费窗口,及时接受农民缴纳下年度个人参合费用,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以及农民定时定点缴纳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各地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将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加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助比例和程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引导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并主动缴费,不得强迫农民缴费,不得虚报参合人数,不得用财政拨款等冲抵农民缴费。
  (三)适当延长农民群众缴费时间。
  要充分利用外出务工农民春节返乡的有利时机,让更多农民群众特别是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新农合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由上年度年底延长至当年2月底。为便于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新农合的运行周期仍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做好特殊人群的参合工作。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农村特殊人群的参合问题。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和优抚经费中列支;从事农业种植、养殖业的农场(包括林场、良种场、养殖场等)农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制度范围;在城镇就读的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可按照自愿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合(保)。

  三、完善补偿办法,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
  (一)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
  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各地制定参合实施方案时,要在重点解决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的基础上,兼顾参合农民的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使参合农民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都能得到适度的补助。
  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补助的病种。根据当地疾病谱,适当扩大门诊慢性病限额或定额补助的病种,重点选取发病率高、治疗费用负担较重、治疗周期长的慢性疾病,给予适当额度补助。
  将当年出生新生儿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新生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制度报销范围,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
  实施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专项补助住院分娩费用之外,给予200元的定额补助。
  (二)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合理调整统筹补偿标准。各地要根据前期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的变化,合理确定门诊统筹和住院补偿标准。普通门诊统筹一般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20-30%,实行单日补偿封顶和年总额补偿封顶相结合的门诊费用控制办法;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同时,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补偿方案要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内难以医治的疑难杂症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三版)》,使用适宜技术,限制不合理的大型检查和非必需的诊疗技术;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和中药饮片,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评估,对群众满意度低、举报投诉多、服务不规范、医德医风问题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清退。
  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率。各地要严格执行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历年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总额25%的规定。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二次补偿或健康体检工作,使农民充分受益。二次补偿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经办服务能力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省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试行办法》(鄂编发[2008]18号),落实市、州、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新农合管理经办体系。要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新农合管理质量和效率,适应新农合快速发展的形势。
  各县(市、区)要将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足额到位。要按照全省新农合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快本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医院管理系统对接,并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施磁卡或IC卡管理,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积极开展相关试点,推动新农合可持续发展
  (一)实行市(州)、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全面实行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各地要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从2010年开始,开展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试点工作,2012年前实现所有省级、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出院参合患者的即时结算。
  (二)探索市(州)统一补偿办法。
  开展同一市(州)内相邻县(市、区)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和检验结果、出院即时结算等试点工作,积极探索以市(州)为单位统一补偿办法,促进参合农民受益的公平性。
  (三)积极推行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制度“一站式”服务。
  各地要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信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方面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使贫困参合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得到医疗救助补助的一站式服务,尽最大限度方便贫困农民。
  (四)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
  门诊统筹地区要积极探索门诊费用按乡镇总额预付或总额核算的支付方式。住院费用支付方面开展按病种定额付费、限额付费和按项目付费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试点,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

  六、健全基金监管机制,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
  各地要严格实行新农合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的基金封闭运行模式,在指定的基金代理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新农合基金运行安全。
  (二)认真落实政策公开、补偿公示制度。
  各地要将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基金的使用和费用的补偿要坚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要通过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参合农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加大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欺骗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审计部门要将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纳入经常性审计范围,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健全内部审计稽查制度,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听取本级新农合运行和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新农合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农民群众参与的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巩固完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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