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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诸暨市人民医院执业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2-11-19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2]2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9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诸暨市人民医院执业的批复

浙卫发[2012]263号

2012年11月19日

  绍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诸暨市人民医院新院进行执业验收的请示》(绍市卫[2012]42号)悉。我厅组织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诸暨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实地审核和验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诸暨市人民医院执业。

  二、请该院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三级综合医院标准加强管理和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严格依法执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三、希望你局加强对该院的指导,逐步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更好地保障群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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