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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4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政[2017]8号

2017年3月24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坚持问题导向,克服松懈思想,持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综合管理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逐渐规范,各项指标趋于合理水平。但从我省历次专项督导检查的情况以及抗菌药物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的数据来看,地区间、医院间、专科间的差距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技术不完善、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客观存在,部分指标出现反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形势不容乐观。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精神,我委牵头组建了由13个部门组成的“江苏省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工作组”,旨在加强对抗菌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应用、环境保护等各环节的监管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今年,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积极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强化管理,杜绝松懈思想,层层落实责任,持续改进工作方法,解决存在不足,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各项成果,坚决杜绝反弹,确保我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各项指标持续达标。

  二、突出管理重点,紧抓关键环节,提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84号令)要求,进一步研究分析形势,把握关键环节,明确持续改进要求,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分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管理和推动实施的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推进工作开展。要认真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的上报工作,医疗机构信息,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上报工作请于4月15日前完成。
  (二)切实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委下发的《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年版)》,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规格数量。要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并将调整后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向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目录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要加强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管理,做好临时采购备案工作,严禁出现以临时采购方式扩充医疗机构实际使用抗菌药物品种、规格的现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对使用情况出现“异动”的抗菌药物进行预警管理。切实加强碳青霉烯、替加环素等重点品种监管,并按照要求实施专档管理,做好使用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切实做好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学、药学、临床微生物、医疗管理等学科、部门技术及管理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抽查点评。重点点评感染性疾病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同时,将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处方权授予及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且6个月内不得恢复。基层医疗机构要参照上述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有效的抗菌药物处方检查管理工作。今年,我委将开展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督查。
  (四)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力度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35种。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包括二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核准名单应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加大督查力度,加强结果运用,巩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开展日常监督和定期督查。健全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考核评价、奖惩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做到有错必纠、严格奖惩,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要进一步巩固成果,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促进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自觉行为,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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