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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彻底清查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在医疗机构流向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9-05

发文字号

苏卫传[2007]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9-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彻底清查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在医疗机构流向的紧急通知

苏卫传[2007]58号

2007年9月5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确切掌握医疗机构已经购入的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以下简称华联制药厂)生产的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在医疗机构确切流向和临床使用情况,确保这些药品已全部在临床停用,现就有关药品追查及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对本辖区和本医疗机构已经购入的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在医疗机构的确切流向进行彻查,包括已购数量、使用数量、库存数量、已使用患者数和出现神经损害的患者数等。对甲氨蝶呤重点清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的问题批号,对阿糖胞苷重点清查导致患者神经损害的批号。要确切掌握每一支问题批号药品流向和每一个使用患者的情况。

  二、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地区落实药品清查及停用工作的具体情况、采用的措施、清查结果、医疗机构已经垫付的总费用形成文字材料,连同附表1一起于9月9日中午12时前上报我厅医政处。

  三、已经出现神经损害患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需同时将所有患者详细信息(按附表2要求填报)及其病历摘要一并上报。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时,对新增病例也需填报附表2和病历摘要。《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苏卫传[2007]56号)中附件《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发生神经损害患者情况统计表》停止使用。

  四、对因工作落实不力导致患者误用问题批号药品的,将依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程福珍、张珠宝;联系电话:025-83620807、83620812;传真:025-83620810

  附表:(略)

  1、购入、使用甲氨蝶呤、阿糖胞苷情况统计表

  2、鞘注甲氨蝶呤和盐酸阿糖胞苷后出现神经损害症状病人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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