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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3-31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5〕1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3-3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严厉打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决定自2005年4月1日-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标和任务
  严厉打击各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整顿医疗保险支付秩序,净化医疗保险运转环境,维护参保患者合法权益,通过检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法有序支付,堵塞漏洞,防止流失。

  二、专项检查范围及方式
  天津市行政辖区内一、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专项检查以明查为主、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主动检查为主、结合举报投诉检查;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暂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理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三、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一是有否用非医保服务项目开据医保票据现象;二是有否给非医保患者开据医保票据现象;三是院内制剂是否登记备案;四是有否用物品充当药品现象;五是有否用非医保药品充当医保药品现象;六是有否未住院而虚报住院现象;七是有否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危

  四、工作安排
  (一)检查阶段:2005年4月1日至4月25日
  (二)总结阶段:2005年4月26日至30日
  专项检查分市、区县两级按专项检查分工分别进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由局机关、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处室组成的专项检查组,负责对市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院、教委所属医院和部队所属医院进行检查。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由劳动保障局、社险分中心组成,对区县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零售药店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这次专项检查是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方面的第一次全面检查,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安排好工作,指派专人按时参加检查。
  (二)医疗保险政策性很强,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做到熟练掌握,既要严格依法检查,又要宣传服务于被检查单位。
  (三)查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案件,调查取证难度大,一定要精心组织,细致检查,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对查证属实的骗保行为按《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和有关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检查单位于4月30日前上报检查总结。
  市专项检查指导组设在市局监察处、医保处。市中心业务二处
  联系电话:23030918-8808 联系人:罗 毅
       23030918-8955 联系人:白学卿
       23030918-1015 联系人:戴冰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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