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山东省卫生应急培训方案的通知
(鲁卫应急发〔2007〕1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工作,是全面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根本途径,根据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十一五”期间山东省卫生应急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十一五”期间山东省卫生应急培训方案
(2007-2010年 )
为做好我省“十一五”期间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国卫生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及《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和有关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广泛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应急预案、技术方案、规范标准等知识的培训,为促进我省卫生应急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㈠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卫生应急培训工作方案制定、协调管理、督导评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评估。各级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卫生应急培训计划。
㈡突出重点、分类实施
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性质和特点,结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承担的不同任务,以及社会公众对卫生应急知识需求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培训。
㈢注重实效、规范评估
培训内容要精练实用,结合卫生应急资源的现状,力求做到适应实际需求。坚持理论学习与预案、演练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自学相结合,专题培训与普及宣传相结合,地区之间交流学习与出国(境)培训相结合,形成完整教材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㈣建立机制、不断创新
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的现代教育培训手段,不断研究和解决卫生应急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总体要求,适应我省实际情况的卫生应急培训长效机制。
二、培训目标和具体要求
㈠目标
“十一五”期间,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卫生应急培训体系,通过较为全面、系统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卫生应急管理干部的卫生应急政策、理论、管理水平;提高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卫生应急意识和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从而达到提早预防、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目的。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组成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卫生应急全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接受一次集中或自学培训,“十一五”期间应取得卫生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学分5分以上,基本掌握卫生应急基本知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开展1-2次面向公众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活动。
㈡培训对象
⒈卫生应急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应急办(或承担应急工作的科处室)工作人员、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⒉卫生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组建的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组成人员。
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⒋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寄生虫病防治等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⒌卫生监督人员。
⒍医疗救治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⒎卫生应急师资队伍。
⒏其他人员:志愿者和社会公众。
㈢培训内容
卫生应急法律、法规知识;各类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程序;卫生应急常态管理和组织协调、指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救灾防病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生应急专业知识和技能、技术规范和标准,重点急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辐射损伤、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知识、理论、技能和应急处置程序、个人安全防护知识等;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方法、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以及对突发事件处置的调查取证,监督执法知识;公众卫生应急常识,自救、互救知识等。
应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选择相应的培训内容。
㈣培训方式
按照逐级培训的办法,采取专题培训、学术讲座、经验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因地制宜,分类分期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卫生应急培训基地,每年至少举行2次集中培训活动。培训题目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选定。
要注重卫生应急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学术讲座、技术交流、研讨会等,派出有关人员出国(境)培训,逐步建立一支理论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的卫生应急培训师资队伍。
三、培训责任及效果评估
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科学的卫生应急年度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将卫生应急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学员经考试测评合格后,发给学分证书,将参加应急培训的情况列入本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组织培训单位要及时写出培训小结,并对培训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培训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应急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级负责培训省级卫生应急处置队伍成员、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市级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骨干,组建培训省级师资队伍,并为各市培训师资。负责将全省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全员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范畴,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负责制定面向公众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方案。
市级负责培训市级应急处置队伍成员、县级卫生应急管理人员骨干、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骨干及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开展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活动。
县级负责培训县级、乡、村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卫生应急队伍成员,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志愿者等其他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公众的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单位要从卫生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卫生应急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常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培训经费,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培训目标和任务按期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