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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7

发文字号

湘食药监安[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7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湘食药监安[2005]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于2005年8月3日公布,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公布,为各有关部门加强监督、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同时也为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做出了制度保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条例》广泛宣传、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职责。根据《条例》的规定,现将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切实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监督管理。从2005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批准,取得印鉴卡。各市、州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应当及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通报给本行政区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医疗机构印鉴卡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1),抄送所在地的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并将原办理医疗机构印鉴卡的资料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200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下发了《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 (国药监安[2002]199号)。该文明确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可以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我省现发放的麻醉药品专用卡大部分是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发放,少部分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以保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合法使用。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5年10月31日前,将本辖区指定发卡医疗机构名单和近三个月来发放《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情况汇总表(附件2),抄送所在地的同级卫生主管部门。2005年11月1日以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承担对《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发放和监管职责。原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资料由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3、根据《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通过信息网络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通报。省局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信息网络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目前,省局已开始监控信息网络测试工作,2005年11月在全省正式运行,实现对全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实时信息网络监控。今年12月30日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应注册加入该监控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形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的市、州局。市、州局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医疗机构特殊药品的有关信息汇总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附件:1.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印鉴卡发放情况汇总表(略)
  2.《麻醉药品专用卡》发放情况汇总表(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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