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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31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审[2005]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31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

津食药监审[2005]116号

2005年5月31日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保证配制制剂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我局决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179号)要求,在我市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同时废止。

  我市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20日至30日期间向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审批办公室提出换证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直接下载后填写,网址:www.sda.gov.cn);

  二、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制剂室2005年度天津市药品检验所(医药洁净监测中心)洁净检测报告书复印件;

  五、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六、医疗机构制剂室接受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七、不合格制剂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从2005年7月1日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我局综合审批办公室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管安[2000]275号)进行现场检查。依据资料审查或现场检查结果,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天津市医疗机构申请换证资料报送地点: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60号窗口(河东区红星路与晨阳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联系人:刘韬,电话:24538585。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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