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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06

发文字号

闽卫财函[2018]6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卫财函[2018]680号

2018年9月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加强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督促各地落实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提高项目资金绩效,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函[2018]747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督导检查。

  现将《2018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解全省中央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促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项目执行单位落实资金监管主体责任,规范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项目实施绩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9月15日前完成)。所有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包括省级项目执行单位)都要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覆盖面和自查项目应达到100%。各设区市和省级单位要严格按照督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
  (二)省级重点督查阶段(9月16日-9月25日)。在各地各单位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省级开展重点督查。采取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叉督查的方式,省卫计委抽调省级专家各1名分赴各督查组参与督查工作。督查时间2-3天,可由督查组根据现场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省属单位由省卫计委组织抽查(督查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9月25日下午对督查情况集中汇报,各督查组需提交书面督查报告和有关佐证材料,由省级督查人员代表督查组汇报。
  (三)国家集中督查阶段(10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各省督查情况,于2018年10月开展项目资金集中督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督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重点督查被国家列为扶贫资金监管范畴的项目,即中央转移支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项目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以及民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出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具体包括免疫规划、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精神卫生与慢病防治、其他重大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贡献奖励等子项目(含各级配套资金)。
  自查对象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有项目实施单位。省级督查时,每个设区市抽取1个县和设区市级、县级各2个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服务站、血液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项目实施单位。选取的督查县和项目单位,由督查组综合考虑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资金量等确定。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
  以资金督查为主线,结合各项卫生健康项目实施情况,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督查,重要问题延伸以前年度检查。督查主要内容:
  (一)近年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主要包括2017年度项目资金自查和交叉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国家组织的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二)项目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2017年度项目资金制度建设、拨付使用、实施进度、项目绩效情况;2018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下达情况等。
  (三)结余结转资金清理盘活情况。历年结余结转项目资金的清理盘活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资金监管主体责任。根据督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按时完成辖区内自查工作,并在省级督查组到达时提交自查情况报告。备齐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二)此次督查范围广、涉及项目多、督查任务重,省级各单位要支持抽调的督查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工作,确保督查工作质量。督查人员要收集督查发现问题的有关证据(经被查单位盖章确认);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廉洁纪律,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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