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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6-19

发文字号

津卫政[2014]2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意见

津卫政[2014]266号

2014年6月19日

各区县卫生局,局直属各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各企事业医院,各有关社会办医机构:

  发展社会办医是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有效缓解医疗服务供需矛盾,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需要的重要措施,是激发医疗服务市场活力,构建多元办医格局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有效解决当前全市社会办医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资源规划管理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社会办医资源,包括机构、床位、设备、学科、技术、信息、人力等全部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总体规划,为社会办医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社会办医资源配置重点实施规划总量管理,其机构自身定位、服务专业设置、服务项目选择、机构空间布局等可以突破对公立医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完全由举办方按照市场规则自行决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单列、预留配置指标,在保证相关技术要求标准不降低的基础上,对于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原则上不做要求。

  二、进一步简化准入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社会办医机构设置审批、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审查与变更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降低要求和标准的基础上,全面简化办理程序,随到随办,即办即结,不等待集中办理。确需集中办理的事项(如集中考试考核等),要增加办理频次,减少等待时间。能够连续办理的,实行“一条龙”服务,一次办结。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要及时组织,限时完成。相关办理程序和要求,要对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三、进一步支持人才培养和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办医服务水平。社会办医机构人员职称晋升、专业技术培训、全科医师培训、住院医师培训等纳入全市统一规划,实行统一管理。三级规模社会办医医院作为独立医疗机构办理上述事宜,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同样办理。二级规模及以下医院、个体诊所等基层社会办医机构的上述事宜,统一到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集中办理。鼓励有能力的社会办医机构申报设置相关培训基地。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支持社会办医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和相关科学研究,在科研项目立项、成果评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并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和照顾。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社会办医机构依法参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类社会组织,并享有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四、进一步明确公共信息共享政策,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各级各类社会办医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完全相同的公共政策信息知情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会议和活动、印发相关文件、简报、信息等,要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送达各相关社会办医机构。各级各类卫生类社会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开展学术活动等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参与。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要及时将社会办医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统计范围,社会办医机构依法依规分享相关公共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参与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信息互通。

  五、进一步加强服务监管,提升社会办医服务信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负有与公立医院同样的监管责任,要认真研究适合社会办医特点的监管模式和手段,切实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社会办医机构统一纳入全市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保障社会办医机构相关技术的临床应用准入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要将社会办医机构统一纳入全市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鼓励社会办医机构参加全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和执业保险赔付体系。社会办医机构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专业服务、诚信医疗,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信誉。

  六、进一步研究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发展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资本通过委托管理、合资合作、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和支持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通过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独立医疗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机构和公立医院探索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联合体。鼓励具备条件的执业医师开展多地点执业,探索建立医师与医疗机构签约执业机制。鼓励不同性质医院之间通过团队合作,互派医师,打通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办医之间资源共享通道,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区域性医疗检查、检验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七、进一步强化服务,构建社会办医发展平台。要持续关注、支持建成社会办医项目的运行与发展,做好追踪服务。要建立全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资源配置规划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社会办医项目需求信息综合发布和集中招商平台与机制,有计划、分专业、分类别做好专项招商,为社会办医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八、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实化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建设用地、投融资、税费优惠等政策,以及人才人事、社会保障等其它相关政策。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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