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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13]1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1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药监市[2013]12号

2013年3月1日

各分局:

  自2008年我市药品追溯系统实施以来,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票据赋码率达到10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后,我市药品批发企业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纳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做到见码扫码。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电子监管体系和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请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口药品实施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23号)(见附件),转至辖区药品批发企业。

  二、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施电子监管的进口药品,作为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电子监管代理机构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申报格式与要求和提交时限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并报备至辖区分局。

  三、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做到见码必扫,均须按照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电子监管码的核注核销,并及时上传数据。

  四、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完成药品入库和出库24小时内完成数据上传工作,并在票据上进行赋码,需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有效。

  五、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须对推销员、执业药师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凡出现相关信息变更的,须在24小时内完成系统信息维护。

  六、各分局应指定药品电子监管专门人员负责,加强与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沟通联系,就电子监管和药品追溯系统中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给予企业指导。

  七、各分局要将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通过现场检查、监管网平台数据比对验证等检查方式,检查企业扫码率和上传数据准确率。对电子监管系统中预警信息做到及时处理。

  八、目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以及现要求的进口药品均已纳入国家局药品电子监管范围,随着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不断推进,到2015年前将实现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各分局应对辖区企业进行梳理,对未入网企业查明原因,重点检查其经营的品种是否属于实施电子监管品种之列,确保电子监管无死角无遗漏。对未入网但现经营品种已纳入电子监的,督促其尽快入网,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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