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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3

发文字号

沪卫计药政[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2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药政[2015]10号

2015年12月23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6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根据该通知精神,本市建立了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组成的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五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结合本市和部门实际,我委制定了《开展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开展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6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安排
  (一)医疗机构自查阶段(2015年12月)。全市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区县卫生计生委。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1月上中旬)。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按照方案内容开展专项检查,并有重点地对媒体报道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整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月下旬)。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报送工作总结。
  (四)迎接督查阶段(2016年2月)。迎接国家五部委的专项督查。

  二、检查范围
  本市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院。

  三、检查内容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整治使用无证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透明质酸钠产品以及未经许可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整治非法注射聚丙烯酰胺水凝胶(商品名:奥美定)的行为,按照《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注射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184号)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查产品源头,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符合执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查处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打击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院开展排查,对违反要求非法使用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院要依法进行查处,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及时总结,迎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数据、图片及影像资料等,加强信息通报,总结整治经验,并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检查汇总表(见附件)电子版报市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联系人:朱晶,电话:23117852,邮箱:yaozhengchu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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