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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涪陵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在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处置医疗废物函

发布日期

2014-12-23

发文字号

渝环函[2014]8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3

颁发部门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涪陵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在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处置医疗废物函

渝环函[2014]869号

2014年12月23日

重庆市涪陵固体废物处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处置医疗废物的申请》(涪固废文[201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中心建设的医疗废物高温蒸煮设施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并已通过我局组织的环保验收,目前正在开展项目综合验收工作。为确保设施服务范围内涪陵区、长寿区、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和石柱县等区县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我局原则同意你中心在2015年6月30日前继续利用新建成的高温蒸煮设施处置医疗废物,处置规模为5吨/日。

  在此期间,你中心应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许可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2009年第55号公告)建立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记录薄;加强对医疗废物转移、贮存和利用过程的管理,严防二次污染。

  同时,你中心应加快推进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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