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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浦东新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4

发文字号

浦府[2013]3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浦东新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府[2013]30号

2013年2月14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调整浦东新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浦东新区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适当增加农民缴费,不断缩小新农合与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保障水平差距,提高新农合保障能力,根据《卫生部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2]3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浦东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力度的实施意见》(浦府[2012]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对2013年新区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3年度全区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人/年。资金来源包括:
  (一)个人缴费。2013年参加新农合的个人,每人筹资标准为320元。凡纳入农村低保户的(含农村五保户、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民政局、残联等部门给予全额补助。具体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由个人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救助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
  (二)集体扶持。可由村集体扶持100元/人/年,由镇统筹。新区农委继续在村级组织基本费用补贴中安排用于新农合的专项经费;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支持、扶持新农合。
  (三)财政补助。政府补助1080元/人/年,由区、镇(街道)二级政府按照1:1比例分担,经济薄弱镇(按照2012年确定名单),由区、镇二级政府按照7:3比例分担。镇财政补助资金应在当年6月底前上交至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或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时予以清算。

  二、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门诊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保持80%、70%、60%和50%不变,但不再单独设立封顶线。
  (二)住院补偿。住院政策范围内平均补偿比例由70%提高至75%,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三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维持80%和50%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75%。门诊与住院补偿封顶共10.5万元/人/年。
  (三)大病减贫。对住院(含门诊大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自负费用超出上年度本辖区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参合农民给予大病减贫,减贫补偿比例70%。经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低保、五保和重残无业人员,减贫补偿比例90%。大病减贫封顶线维持10万元/人/年。
  (四)除急诊外,对未经社区医疗机构转诊和辖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的参合患者按照规定补偿比例的50%结报,同时未经转诊的医疗费用不计入大病减贫年累计费用。

  调整后的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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