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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30

发文字号

赣安办字[2015]1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30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赣安办字[2015]118号

2015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

  为检验各地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江西省2013-2015年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赣安[2013]7号印发)情况,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商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决定,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对全省各设区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科学评估各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进一步推动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评估组织
  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四部门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组(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评估组),负责对各设区市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

  三、评估方法
  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各设区市(评估对象)原则上向省安委办评估组提供不少于200家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含省直管县市用人单位),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县市区、所属行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以及劳动者人数等基础信息,名录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包含一定数量的矿山采选、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制造、金属冶炼、蓄电池制造、电镀和家具制造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省安委办评估组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每个设区市提供的备选用人单位名录中,选取40家集中进行资料审查,选取 4家进行现场抽查。
  省安委办评估组在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评估打分,确定各设区市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四、评估材料准备
  (一)设区市安委会提供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工作情况总结。
  (二)接受资料审查的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包括主要负责人名单、在职证明、近3年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下同)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在职证明、近3年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近3年参加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近3年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清单和立项文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对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的审核、审查批复文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批复文件;
  6.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证明材料,包括近3年具
  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总报告,以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证明材料,提供近3年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证明材料,提供近3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原则上需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9.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证明材料,包括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工作场所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照片等的复印件资料;
  10.安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提供近3年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记录或执法文书。
  (三)接受现场抽查的用人单位当场提供下列材料:除增加“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需要包括劳动者姓名、所在车间、工作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相关内容”外,其他材料与接受资料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相同。

  五、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中,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项目所占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十)其他。

  六、评估分组
  成立4个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小组,分别由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四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带队,具体评估地区及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省安监局为组长单位,负责评估南昌、吉安、赣州市。
  组长:王小清 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处处长
  组员:李建芳 省职业危害检测中心高级工程师
  吴亚强 江西赣昌职业危害评价检测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黄宏卿(联络员,13907913422)省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助理研究员
  第二组 省卫计委为组长单位,负责评估九江、景德镇、抚州市。
  组长:操秋阳 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处长
  组员:李本长 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科员
  刘永泉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副院长
  张陆兵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职监站站长
  周盛大(联络员,13576065798),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处主任科员
  第三组 省人社厅为组长单位,负责评估新余、宜春、萍乡市。
  组长:熊跃平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调研员
  组员:曹丽华 省职业危害检测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黄文琪 省职业危害检测中心主管医师
  周 丹(联络员,13970853066)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处主任科员
  第四组 省总工会为组长单位,省总工会负责评估鹰潭、上饶市。
  组长:任春山 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
  组员:林丽军 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主任科员
  金 莉 南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科长
  曹和赣 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研究员
  林 刚(联络员,13870608421)省安监局职业卫生处干部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助配合省安委会办公室评估组开展工作。
  (二)各评估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三)参加评估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四)请各设区市安委会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本市备选用人单位的名录(电子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林刚,联系电话:0791-85257063(传真),电子邮箱:lg@jxsafety.gov.cn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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