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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6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缴纳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26日

  2015年度集中参保期内(9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次银行扣款已结束,全市总体缴费情况良好。根据《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5]20号)的相关要求,2015年对于本市在校(就托)学生儿童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可以采用“委托银行缴费”的方式进行缴费扣款,目前仍有个别参保人虽然已办理了参(续)保手续,但由于未上报有效的的手机号码、未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注册并采集银行扣款账号等原因导致缴费未成功。

  为保障参保人应保尽保,能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可以以“现金”方式缴费,同时上报有效的手机号码,并由社保所、学校及托幼机构于2015年12月底前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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