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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3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5]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3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卫发[2005]168号

2005年6月30日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加强对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卫生部制订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管理,按有关规定配备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保证日常和节假日医疗救治力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二、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所在医疗机构,确保本单位医疗业务工作的完成。外出会诊的医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疗机构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会诊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医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四、会诊费用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有关收费价格分别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不收费;医疗机构应诊疗需要邀请的属基本医疗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价格收取;患者或家属自愿要求邀请的属特需医疗服务,按《浙江省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会诊费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会诊医师个人所得比例由本单位确定。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将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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